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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警懲。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均諭知如 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報酬是1天新臺幣(下同)3,0 00元等語(見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施有朋 被 告 梁順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19號違反家庭暴力罪之傷害刑 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張菱芸 被 告 林和煥 現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 樓 上列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林劉伊珠 被 告 林和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李冠賢 被 告 林和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黃沈米足 被 告 林和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李逸芳 被 告 吳佳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楊子涵 被 告 陳宏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5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陳琬姍 被 告 陳宏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5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闕宏育 被 告 張均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9號 原 告 羅素真 被 告 吳佳紋 (現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劉德陽 被 告 石詠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本件被告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以新臺幣1,000之對價 交與詐欺集團成員,並因而取得未扣案犯罪所得1,000元,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關於沒收之說明: 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 (見毒偵卷第27、82頁),經以乙醇沖洗後,驗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棗子20顆,已發還與被害人吳冠毅,此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贓物領據1份(見偵字卷第43頁)存卷 可參,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已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 狀敘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