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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國貿字第2號 原 告 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麗芳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喆律師 被 告 實用半導體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陳蘇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謝同寶 相 對 人 黃哲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麗華 代 理 人 周威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思瑜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第1、2項所示,即應准許。至被告抗辯犬隻排泄物留存 於2樓房屋露臺並無逾越一般人日常生活合理容忍之範圍云 云,核與前開證據不符,復未據被告舉證其說,自不足採信 。 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藍啟文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廖家瑜律師 被 告 游舒雅 陳正芳 共
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訴外人鼎昌公司及訴外人邱雅文違反銀行法案件,訴外人邱 雅文共自訴外人鼎昌公司處取走1198萬9,000元,其中250萬 元固放在被告系爭帳戶內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張佳豪 被 告 楊乃燕 趙啟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第1項所示之判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第1項所示金錢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其餘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之 訴,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經核並無不合,爰依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向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玉湧 被 上訴人 千畝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請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原 告 林愛欽 訴訟代理人 林奕辰律師 被 告 周秝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田婷芝 被 上訴人 創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