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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0000-000000(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鄭名均 上列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依 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扣案之晶體1 包(驗餘淨重為0.0505公克),送驗後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毒品之外包裝已用於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
。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偵查起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 告 簡錦連 被 告 邱泓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六、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所示之刑,及定 應執行刑,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因上開 犯行而取得之直接利得,其業與告訴人方面達成和解及履行 ,故不另沒收或追徵。 ㈢緩刑部分: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
所示之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受刑人經 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均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 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所示 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摺疊刀2把,係供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 承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