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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所示之刑。 ㈥另就本院所量處如主文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考 量葉庭善、洪偉騰長年任職於石化業,具有穩定之工作及收 入,且其等之學歷均高達碩博士畢業,堪認葉庭善、洪偉騰 依其自身能力、職業所能賺取之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
所示之刑。 ㈥另就本院所量處如主文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考 量葉庭善、洪偉騰長年任職於石化業,具有穩定之工作及收 入,且其等之學歷均高達碩博士畢業,堪認葉庭善、洪偉騰 依其自身能力、職業所能賺取之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所示之刑。 ⒉末就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部分,參以被 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 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為警惕,並符
所示之刑,併就所宣告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為警惕,並符罪刑相當原則。 四、沒收部分: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依槍
。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錦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6月10日上午某時,在南投縣南投市某道路旁, 以將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詹祥助 被 告 陳明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自陳收到報酬5萬元(見原審卷二第158頁),是堪認被 告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
所示之刑。 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劉偉帆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劉偉帆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諭知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係被告李延宏所有並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 懲。 四、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 正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 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三、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