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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為2罪之犯罪時 間接近、犯罪態樣、手段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以及其各次犯罪情節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部分: 一、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犯罪工具物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諭知緩刑之說明: 現代刑法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 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 而定。如認行為人對
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丁○○所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復斟酌被告戊○○、丁○○就本案所犯各罪之情節、行為次數, 及犯罪類型相同,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應為整體評價等 情狀,就其等所處之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壬○○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所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復斟酌被告陳育凡、丙○○就本案所犯各罪之 情節、行為次數,及犯罪類型相同,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 應應為整體評價等情狀,就其等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
所示之刑, 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查被告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之相關帳戶資料,係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該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持有 該帳戶金融卡者已無從再利用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 ㈠被告等人共同為上開犯行固詐得新臺幣合計213萬元,且其中 經匯入郵局帳戶之部分係由被告匯出。惟該等款項未經扣案 ,被告復於檢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3號 原 告 方榮棠 被 告 洪聖欽 林自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