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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 所犯為最重本刑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再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楊睿汯 被 告 吳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服勞役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各諭知 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侵占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固為被告 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惟業經告訴人田明玄領回,有贓物認
。 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張桂雪 被 告 徐鏡鎧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查本案「系爭護照」〈即該偽造之護照(護照號碼:00000000 0號)〉及該「系爭護照」第8頁之「出境查驗章戳」均非真 正,而屬偽造乙節,有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查被告因詐騙被害人所取得之款項為新臺幣4,000元,核屬 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既未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
所示之刑,且就所犯一般洗錢罪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被告所犯均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尚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 見偵卷第84頁,本院卷第80頁),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 獲取之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
所示之刑。復酌以其所犯本案2 罪之犯罪類型相同、犯罪之時間、次數等情狀,亦斟酌每次 加重詐欺犯行均各自侵害同被害人之不同財產法益,就其所 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 公平、比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
。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庭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03號 原 告 斯美鳳 被 告 徐鏡鎧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嘉文與3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4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竊 盜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月23日3時15分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