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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裁判精簡原則,謹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昌逸 被 告 謝機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78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 第781號)過失傷害案件,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鄭兆閔 被 告 陳志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91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 第8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鄧欣榮 被 告 郭榮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85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 第8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潘雪娥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被 告 李明松 德利交通有限公司
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已坦承犯行,並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給付完畢,亦如前述,諒其經此偵審
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第4至5行關於 「,王文濱因而竊盜未遂」之記載刪除;暨證據部分應補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
所示之宣告刑(詳 本判決附表),資為懲儆。復衡酌被告於本案各次所為之犯 行,相距間隔密接,且屬參加同一詐欺集團所反覆實施,侵 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擔任領款車手 而參與各次犯行之方式
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本案所犯,係法定最 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 尚非屬可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 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 應依法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