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
。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蔡廷瑋所犯各 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 接程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憲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二「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丑○○於民國111年間,參與由子○○(經本院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歷來均稱「陳寰宇」於案發當日尚有存款1,000元供其在 金大安門市無卡提領,惟係返還其先前出借予「陳寰宇」之 款項等語,依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田智弘 蔡廷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1號),經原告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 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
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2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佳材於民國98年至105年12月30日期間,擔任祭祀公業法 人臺中市陳獻南(下稱祭祀公業陳
自無庸另諭知 「共同」,附此敘明。 ㈣被告己○○、甲○○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 兇器竊盜、毀損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庚○○、戊○○ 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手套1件,為被告許添琮所有,業據其供陳在卷( 見本院卷第188頁),且其行竊時有戴該手套,已如前述 ,核屬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