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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8 筆裁判書提及「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內諭知, 不應重覆列入聲請人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是上開聲請程 序費用之請求應予剔除。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 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 務內容除聲請公示催告、調查遺
。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