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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所示。 ㈡陳述略稱: 被告久詳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久詳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1 年11月8 日分別向伊借用新台幣(下同 )150 萬元及350 萬元,借用期間5 年(即至116 年11月8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世恩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陳家韋 被 告 賴素珍 賴惠敏 賴明星 賴明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美正、鍾桂蘭等人間請求撤銷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蔡乾耀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張祥紘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邢振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枋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李佩馥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令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7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 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姜智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112年度橋簡字第817號第一審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昆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月24日本
。 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以上正
。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