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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財 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