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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瀚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
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慧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郭俊良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江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錦章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