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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曾麗美 訴訟代理人 許政雄 被 告 劉克貎 送達地址:彰化縣○○鄉○○村○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984號、第15010號不起訴處分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32號 原 告 葉斐君 被 告 劉永海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41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惟因他案帳戶 均被凍結,致現在無力清償,非不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93號 原 告 林美忱 被 告 趙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李映璉: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無意見等語。 ㈡吳武智、杜吳錦足: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無意見,找補 金額由法院審酌等語。 ㈢李吳絹、李雲騰、李雲永、李雲池、李雲祥:其等分別為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洪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龍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九為死亡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龍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林玉闖為死亡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2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丁財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
及下 述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2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何明穎 被 告 鄧凱允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3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何明穎 被 告 吳哉論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何明穎 被 告 蔡辛妮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30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李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3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留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