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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併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 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12號 自 訴 人 林韋廷 自訴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被 告 簡上卜 林沛儀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王富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就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 附表編號1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所示之刑。 ㈤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乙節,有前引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522
所示 之刑。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信其經 此刑事追訴、審判
所示。 三、沒收部分: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價金為6000元,販 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價金為2萬5000元,共3萬1000元,已 由證人陳驛馴匯款及面交予被告,業經認定如前,此為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部分: 1.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9條係採義務沒收 主義,凡偽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