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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118元,及其中9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598元,及其中5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劉信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948元,及其中3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兆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1,557元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里區○○里○○路000號5樓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 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李育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芳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芳卿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有明、戴大評、廖 錫圭、廖錫堅、廖惠卿、廖素卿、廖陳勤治、廖鎬鼎、廖錫福、 廖錫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正雄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上列聲請人對林正裕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洪益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36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家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875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漢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211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致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8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宏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926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胡啟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114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余林來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875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8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