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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潘○宏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相 對 人 潘吳○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第2項諭知之法定利息受補償 ,並本件亦未據捷風公司陳證有何遲延利息以外之損失 ,甚且捷風公司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略以:已經有談過 (和解)了,違約金可以不要請求,但服務費部分認為要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吳宥鋐 被 告 吳政洋 吳鳳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謝正富 訴訟代理人 陳秀專 被 告 盧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7日言詞辯論終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馬淑屏 被 告 黃柏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第 1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曾來 興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選字第4號 原 告 周英傑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 被 告 朱宏恩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上開請求,而認諾原告之主張。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113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18號 原 告 張寬禾 被 告 邱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圓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金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鼎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哲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筱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謝晉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859元,及自民國10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10元,及自民國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890元,及自民國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張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97元,及自民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