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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至三、附表四編號一、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榮定騰
所示,並就併科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 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本案 被告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法定刑為
所示,並就併科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 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本案 被告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法定刑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示之刑。又本院既已對被告2人量處 不得易科罰金之自由刑,考量被告2人並未因本案而獲得利 益,且2人資力非佳又均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應認量處上 開自由刑已足以與被告2人之犯行相稱,而無併科罰金刑之 必
所示,並就併科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 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本案 被告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法定刑為
所示之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供稱本案所提領款項已全數轉交「甲男」所稱業務人員 (本院卷第60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 自無從遽認被告
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固然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 屬於想像競合之輕罪,但是在「具體科刑」即形成宣告刑方 面,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 徒刑
所 示,以資懲儆。 四、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沒有因提領款項獲有利益或酬勞等語(見 偵13934號卷第31頁),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本案確有獲 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認其有何犯罪所得可為沒收或追徵 。
所示,並就併科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 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本案 被告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法定刑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所諭知刑罰下限之框架功能,方能充 足評價想像競合犯之犯行,法院自有宣告科予罰金刑之義務 ,尚不因其非屬從一重處斷之罪名,即可異其處理,是於量 刑時,就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其法定刑中之罰金刑部分 應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丁○○犯如附表二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至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陳信璁犯如附表四至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至
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至三、附表四編號一、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榮定騰
。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至三、附表四編號一、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榮定騰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詹雯傑犯如附表二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至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戊○○犯如附表四至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至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於其自民國000年0月間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原 告 李緯閎 被 告 林峻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1505號、1 12年度金訴字第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