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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黎宜容即黎淑玲 即 債務 人 代理人(法 李國源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楊璧瑛 即 債務 人 代理人(法 蕭啓訓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黃麗玲 即 債務 人 段31號 代理人(法 賴俊宏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許博凱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被 告 黃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侑禾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顧旭佳 上 訴 人 楊明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上列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游雰雱 林駿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柏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先前於112年1 0月3日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略以: (一)被告明瑞公司、紀騰縈、紀永明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表
第1項所示之分割方案進行分 割,尚屬公允,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㈣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 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系爭契約之清償期限為炬亭公司股份48%移轉予原告為止 ,而炬亭公司已辦理停業,並與房東提前終止租約,此有 經公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55號 原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洪瑞澤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所示。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000年00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惟嗣後未 結婚,而原告曾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 至被告系爭帳戶,金額至少1420萬6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
所示。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 裁定准許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裁定影本(本院卷第15 、16頁)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 且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8號 原 告 邱金印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38號 原 告 陳冠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7樓之 被 告 羅○清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羅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88號 原 告 紀家蓁 被 告 陳進賜即永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否認被告受詐欺而簽立系爭同意書,且被告撤銷受詐 欺之意思表示亦超過1年除斥期間,茲說明如次: (1)能新公司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崧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慧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銘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