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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 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 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660號、第3846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海洛因之包括一罪犯意 ,自96年6月28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在彰化縣田尾鄉○○ 村○
所示之刑。又被告上揭所為之犯罪時間,係在96 年4 月24日以後所犯,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應減刑規定不符,自不應予減輕其刑。 四、另扣案之已拆封注射針筒1 支係被告所有供上揭施用第1 級
所示之刑。扣 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06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045號、第4101 號、第4146
所示之刑。另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 4 月24日以後,並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 減刑要件,尚無依該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之餘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 刑,以示懲處。 ㈣扣案之雨衣一件、安全帽一頂等物,雖係被告於實施上述③ 犯罪時,機車上所遺留之物品,仍非直接供作本案犯罪使用 之物,尚無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予以沒收之必要。
所示之刑。又被告於行為後,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 六日起施行,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非屬該條例 第三條所列舉不予減刑之罪,且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
所示之刑。又被告上揭所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 96年4 月24日以後所犯,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之應減刑規定不符,自均不應予減輕其刑,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所示之 宣告刑,以示懲儆。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 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並自同年七月十六日生效施行,依 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
所 示之刑。另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後,並不 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尚無依該 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之餘地。末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係被告 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
所示之刑,以 示懲儆。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沾有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1個, 其上沾染之海洛因殘渣難以析離,且係被告持有於現場查獲 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銷燬之;扣案之削尖吸管2支,係被告
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 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本 件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
所示之刑。 ㈢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又本 件犯罪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宣告刑並無排除於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之不適用情形,故應依該條 例第7條第2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 件被告乙○○係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經本院發布通緝,迨於 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九時四十分許,經警在彰化縣彰化 市○○路○段五五一號「熱滾滾電子遊藝場」內緝獲,是以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公訴人於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時雖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二月,惟按「刑事審判 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 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末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為九十六年七月十 一日,自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犯罪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減刑要件,自不得減刑,附此 敘明。
。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所 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 (二)實體法方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