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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9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峻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芮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03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沈韋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鄭迪陽 廖家宏 林秉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蓓伍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吳芳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仁貴、吳明芳、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 人吳芳銘)、吳仁祉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曾順進 相 對 人 邱昱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廖恒輝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蘇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 1月30日第一審判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林慧 送達代收人 陳慈筠 住○○市○區○○ ○道○段0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300號 111年度婚字第318號 上訴人即原告 與反請求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
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 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賴姵如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芃蓁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被 告 吳蓓玲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6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陳献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林心瑜 相 對 人 黃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九三九號提存事
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