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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寶賢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NGULO ABEGAIL SUELTO(安古柔)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RQUIANO REMA PADUA(芮瑪)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柯曾嘉興 被 告 黃依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被 告 廖政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 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 職
所示事項 ,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永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富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芳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絮方 上 訴 人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