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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淞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戴秀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一 、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系爭工程之承攬人係訴外人德霖土木包工業(下稱德霖土木 ),而非原告。被告數次給付工程款之對象為德霖土木,且 被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原告即向被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邱重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如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綉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江正榮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被 告 林筠翔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竹南寺 法定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林品萱 被 告 巫武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林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婕姍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2號 原 告 陳水吉 被 告 劉衡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座落苗栗縣○○市里○○0000號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泰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阮盛旗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吳秉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德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裴立農 訴訟代理人 裴可達 被 告 黃欽亮 黃清文 何正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