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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
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所犯之罪,均合於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應予減刑 ,爰依該條例第7條第1項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而被告行為 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
所示之無期徒刑,以資懲儆。又依被告甲○○販賣海洛 因之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 定,併宣告被告甲○○褫奪公權終身。 四、沒收: 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10塊,淨重合計3386.77公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10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甫於民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安 非他命驗餘毛重零點陸玖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上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且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減輕被告刑度二分之一,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本票1 紙(發票日95年9 月1 日,到期日95年9 月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本案既屬「應予減刑」之案件 (參見前述),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就所宣告之拘役減其刑期二分 之一,併參酌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