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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欄第三、四行所載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伍月」 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