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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狀,敘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狀,敘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 5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
所示之 刑,並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減得之刑,暨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
所示之刑,並依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本案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明 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 法 官 俞秀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