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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淑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張淑芬與被上訴人張淑貞間請求確認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嘉宏 蔡亞庭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子馨 趙健揚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李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方國瑋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代理人 張天發 被 告 陳宇帆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 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郭川珽 被 告 蔡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30號 原 告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訴訟代理人 侯雅雪
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詹學智 被 告 劉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翁芳婷 訴訟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 郭柏鴻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638號 原 告 陳長安 被 告 姜勝郎 訴訟代理人 姜智彬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再小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宋叔寶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再 審被 告 洪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 年12月1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第一項,命其補 正陳報系爭交通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以及交通事故中兩 造之車牌號碼,如有報案登記聯單,應一併提出,以特定本 件調解之原因事實以及法律關係,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調解 之聲請。 三、另查本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陳柏勲 被 告 李泓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