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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條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建志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峻賢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劉嘉成 代 理 人 李政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4日民事 陳報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6日提出 之民事陳報狀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諭知債務人蔡晏瑜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3年1月25日確定,有本院於113年1月29日所核發 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本件聲
諭知債務人陳進義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3年1月24日確定,有本院於113年1月26日所核發 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本件聲
。 六、聲請人於補提出相對人劉彥揚已經收受通知行使權利之證明 文件後,仍得隨時另具狀聲請返還擔保金,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陳俊男 被 告 莊淑幸(即蔡文旭之繼承人) 被 告 蔡子靖(即蔡文旭之繼承人) 被 告 蔡秉誠(即蔡文旭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曾香綾 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