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勉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龔益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馥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英璿 再審被告 林秀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 月5日所為之111年度基原簡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宛庭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再審 原告 台北大國如意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國慶 再審 被告 榮亮晴 黃業富 黃大緯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辛韋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