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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呈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416元,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唐宗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許文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賴泓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887元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奕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38元,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295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楊至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720元,及自本支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蔡宸安(原名蔡志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979元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胡余碧蓮 余碧玉 余碧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 上訴人 林麗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邱秀蘭 陳寶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姿敏 被 告 湯朝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1號 原 告 高永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商(NGUYEN THI THUONG)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6號 原 告 曾羽謙 訴訟代理人 曾忻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應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8號 原 告 劉于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芷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