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乙均 一、債務人應向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宗立 一、債務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495元,及如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
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此外,原告請於10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並陳 明各項請求金額,其中零件、工資各為多少金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70號 上 訴 人 劉泰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玥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34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束妍 吳思浩 趙綺芳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曉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