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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56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2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30號 原 告 劉彥麟 被 告 楊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983號 原 告 趙清泉 被 告 潘則穎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2號 原 告 夏石仙 被 告 劉啟峰 兼訴訟代理人 林晶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嘉峰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漢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68號 原 告 潘傑麒 被 告 鄭仲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72號 原 告 賴冠名 被 告 李尚蓉 訴訟代理人 吳泓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第1、2、3項所 示(其中112年11月7日、112年11月19日,為起訴狀繕本送 達依序送達被告呂玉麒、林殷全之翌日),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決第1、2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1號 原 告 陳嘉偉 被 告 黃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所示普通重型機車及自用 小客車辦理過戶事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該機車及汽 車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並無提出相關交易價額之資料,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