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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本案經檢察官林良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所示之刑。又查被告辛○○、 庚○○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 紙在卷可稽,犯後已經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願意每月五千元或一萬元逐步清償, 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
。 本案經檢察官林良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陳淑梅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係屬毒品,吸 食器一組為專供施用安非他命之工具,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扣案之螺絲起子一把,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 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良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 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 之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偽造「OV-35」號汽車號牌一面,為被告丁○○所有,且供被告二人 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乙○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在卷可稽,其犯罪後已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益知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水果盤」各二台及「梭哈 」一台(含IC板各一塊)及賭資一萬八千七百元,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水果盤」各二台及「梭哈 」一台(含IC板各一塊)及賭資一萬八千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