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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末查,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乙紙足憑,因酒後亂性致罹刑章,經受此科刑教 訓後,當益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
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五)扣案扳手一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明,依法宣告沒 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款 、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雖曾於八十一年七月間 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同年九月十四日以八十一年少訴字第七二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於八十三年四月十四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被告之台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日 法 官 蔡憲德 右正本證明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扣案被告所有車號F六—六八五五號自用小客車一部,雖係被告酒後駕駛之交 通工具,惟尚未造成何種損害,上開量刑以足生警惕之效,依比例原則爰不為沒 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仁杰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四台(含IC板四塊)及賭資二千零二十元,分別 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末查被告丁○○、丙○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 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所處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