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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 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 之西瓜刀一把,雖係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惟並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自承在卷 ,爰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
。 五、檢察官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九 十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又柴刀已經丟棄,業據被告供承 明確,故不另宣告沒收。 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十日下午六時許,至台南縣柳營鄉 篤農村小腳腿二六四之二十六號二樓,找被害人林福成喝酒,趁被害人林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九六 號),本院判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三三 號),本院判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忠雄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李汶哲律師 郭美絹律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稽,其經此次教 訓自當知所警惕而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十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為泰國籍人,有上開外僑居留口卡、 居留外僑作業一般外僑詳細資料可參,其因本件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爰併依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