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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欄所示之物。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雖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 品,依該條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罰金部分同時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本件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一枝,因係屬專為 組合成具殺傷力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任何人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一號移送併辦部分,經查與該署 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四0號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 (淨重零點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
。 本案經檢察官胡樹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四 日 臺
所示之刑,被告乙○○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刑法第四十一 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諭知易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