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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6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0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第二項 關於命林沛穎、彭春蘭、吳印婕連帶給付之金額超過新臺幣 伍佰伍拾參萬玖仟肆佰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經廢棄部分之第 一審訴訟費用,由胡○○、胡子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所示(即本件各繼承人毋須得全體 繼承人之同意,只要其中任何一位繼承人即得『單獨』為全體 繼承人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聲請。 三、復以本件之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就相對人應繼分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鄭清海 陳思伃 被 告 徐錦田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享容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