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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鴛鴦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白淑珍 被 告 藍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去除堆置於共 有部分之電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蔡育菁 被 告 黃建謀 黎次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洪潔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東群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明陽 上列上訴人與宏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99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鵬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和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93號 抗 告 人 張澤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建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4號 原 告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張昇光即張碩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昇光即張碩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9號 原 告 劉定環 被 告 陳芳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芳群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36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0號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 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