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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6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被 告 温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原告與被告黃靖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0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976號 原 告 蘇哲雄 蘇錢蜜 潘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陳彧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劉淼超 被 告 陳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妍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郭婷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9號 原 告 黃太郎 被 告 林峻賢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複
欄第4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 分二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12號 上 訴 人 李盈穎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致瑄律師 被 上訴人 許楨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64號 上 訴 人 吳佳菁 訴訟代理人 黃崇錤 (尚未提出委任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慶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