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謝以撤」,更 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擔保轉讓中華電信認股權利契約責任之履行而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記名受款人為訴外人鄭幸生並記載禁 止背書轉讓等字樣,惟被告取得系爭本票後,未獲原告同意或授權,逕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右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此次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