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甲○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 因檢察官之聲請,不依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又法院
。 三、本件因核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依同法第四 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六十四條
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扣案之麻將一付、監視器螢幕五臺、無線電發射器 一組、針孔攝影機鏡頭一組、大小型接收器各四組、小型擴音器三個、詐賭代號 簿一本、帳冊四本,被告吳坤壇坦認為其所有,該等物品為被告甲○○與被告吳 坤壇、黃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中 華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 且按人之生命無價,雖非能以金錢度量,本件被告因駕車不慎,奪人性命後,雖 坦承肇事,惟迄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以稍慰被害人家屬悲痛 莫名之心靈,且係違規闖越紅燈肇致本件車禍,顯難因本件科
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五、另被告聲請將行車紀錄卡送由樺崎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丁現昌鑑定被告肇事前行 車速率變化、通過距離若干﹖使用時間若干﹖及前往現場履勘乙節,因本件車禍 肇事原因已明,且如前所述,而被告轉彎時車速若干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