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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因與債務人胡金豪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石豪 一、債務人石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EVIN EGA PRASETYA(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麗卿 黃炎修 黃憶茹 黃儀欣 黃聖耀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淑敏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王梓運 上列聲請人王梓運因與相對人林俞賢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梓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其利息應自 到期日起算,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 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
所示之保護令,已足資保護聲請人, 是其此部分聲請,本院即不予核發。而因法院就核發保護令 之內容,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自不生駁回其餘聲請之問 題(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第2項、第2
所示內容之保護 令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
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 保護令為適當。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