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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其餘部分待 通常保護令程序再予審酌。 三、另按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 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 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
所 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其餘部分,待通常保護令審理 時再予評斷是否有核發必要。 三、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人若對本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有不服,或有不同意見,得
。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陳俊竹 陳宥銓 陳俊言 被 告 陳昭六 陳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766號 原 告 曾佳雯 被 告 巫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號 原 告 張柳茜 被 告 林文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76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二 項所示。 二、被告黃綉變等5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郭貞君積欠原告19萬2,447元及利息未清償 ,原告遂對被告郭
第一項所 示。 二、被告冷慧華、冷文瑄陳稱:其等有辦限定繼承,故依照張智 堅所遺留之遺產來進行清償等語。 三、被告張玟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其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黃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慶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
所示,逾 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另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有3人,故請於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 被告如何分擔給付責任(究竟為共同給付?分別給付?連帶 給付?),暨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 四、民事訴訟採當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王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
第1項 所示(見本院卷第10頁反面)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7時31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張宸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