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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特此裁定。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貳、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被告於右揭時、地駕駛車號F6—二五三三號自用小客車,擦撞證人林雍國停放 於上址路旁之車牌號碼RS—五六七六號自小客車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附卷 可稽,其偶因過失罹犯本罪,犯後復知所悔悟,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 如前述,是經此科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其偶因 過失罹犯本罪,犯後復知悔悟,經受此科刑教訓之後,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各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被告辯稱其係自首云云,經查,被告前往警局說明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員 即已查知犯罪人確為被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承辦警員戊○○、乙○○結證明確 ,被告所辯,尚非有據;又被告辯稱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