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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王芸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擇凱、萊晟景觀設計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嚴稚迪(原名嚴立晴、嚴心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張丞鈞 訴訟代理人 廖文瑗 被 告 呂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虹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兆馨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浥頡律師 被 告 北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52號 112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崇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黃仁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52號 112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黃稜貽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洪志欣 訴訟代理人 朱崇佑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盧永順 被上訴人 張志豪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
欄內關於「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及理由欄內關 於「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址設:嘉義縣○○鎮 ○○路0號)」之記載,均應變更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彰化基督教醫院(址設:彰化縣○○市○○街000號)」。
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邱楊桂蘭、楊再來、楊智堡、楊金鳳、楊金梖、楊金瓶 、楊金碧、劉燈煌、劉振榮、劉鈴嬌、劉鈴美、劉惠琴則以 :希望按被告方案分割,即附圖嘉義地政複丈日期112年11 月20日土地複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