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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6號 原 告 林嘉和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陳新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隆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號 原 告 林英娥 被 告 謝子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被 告 余正強 被 告 余黃麗珠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號 原 告 陳秋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立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493元( 詳如附表所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李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咨慧、呂祐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徵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富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載 訴訟代理人 楊松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殷敬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號 原 告 李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其昂、王思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7號 原 告 建帝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柔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碧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6號 原 告 AD000-A11223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人 AD000-A112230A(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原告與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55號 原 告 鋒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富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陳月雯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陳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新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所示之誤算情形,說明並更 正如下: (一)原判決附表二⑵(見原判決第21頁上方欄)有關原告應領 加班費合計數額,應為本裁定附表⑵下方粗框所示4個欄位 數額之總合,即2,040,129元(932,533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賴思翰 賴孟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林韋伶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第1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不再逐一贅述論列,附此敘明。 八、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14號 112年度婚字第107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游啓昌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