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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賴 妙 雲
所示之刑,並各定二被告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又 被告辰○○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且被告二人並有子女尚待撫育,若均同時入獄,其子女 將無法獲妥善照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亦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被告前未曾犯有期徒刑之罪,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記錄表一紙附卷,且本件互毆事件雙方均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 傷害告訴,此有該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金柱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 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甲○○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處。 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刑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 於觸犯上開法律規定後,已表示悔悟,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乙○○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查,其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其偶因過失罹犯本罪,犯後復知悔悟, 經此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