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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五 一○號),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陳桂香 被告 丙○○ 被告 乙 ○即新金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之刑示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 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示之刑示懲。末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 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示懲。 三、按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 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 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
所示之刑,以資嚴懲。扣案之綠色水桶一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於警訊中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末查被告於八十五年間,曾因攜帶凶器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 刑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