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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盧聰明 何政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詹春菊即大將托運行 上列當事人間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莫君毅 代 理 人 陳奕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裕超 住○○市○○區○○路00巷0號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詠泰 代 理 人 李春輝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葉○○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相 對 人 葉○○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國書 被 告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王濬龍 被 告 誠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振明 被 告 高進財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AB000-A11165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AB000-A111658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力瓏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芳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張瑞坤 王大豪 被 告 藍尚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張彥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臻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典佑 上列當事人與李正中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王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學賢、徐玲瑜、張金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1,2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