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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號 原 告 王韋翔 被 告 黃俊銘(品達) 一、按簡易事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莊淑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 公司、廖士賢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009號) ,惟被告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游承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沛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811元,應徵裁判費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余淑娟 被 告 秦鉉雅即秦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一、原告與被告廖榮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曾士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信安發支付命令(11 2年度司促字第311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一、原告與被告黃宏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第6項記載,爰依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李書瑜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上訴人 洪裕勝
第2項所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