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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 本件經檢察官張啟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因不知法令,致罹刑章,事後已經將石車輪歸還原處, 顯有悔意,其經此教訓後,應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輔 佐 人 丁○○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
所示之刑,同時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認應為科處拘役之諭知,爰 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十一 日 臺
。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於 七十年間因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七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可按,因一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回溯九十六小 時之某時點,在不詳之地點,連續施用安非他命云云(不含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 犯行),因認被告此部分
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安 裝袋等物品,係另案被告簡榮傳所有,且由被告簡榮傳持有而為警查獲,此部分 應在另案被告簡榮傳案件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所示 之刑,同時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本件所犯,僅係因為營生一 時失慮致觸刑章,經此次偵、審及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應無